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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定金还是订金?房产交易不能忽视的一字之差

发表于2016-08-02

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,无论是商品房预售还是二手房交易,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实现,购买方难免要面临交付“定金”的局面。也有人稀里糊涂地就交了“订金”,而这一字之差,可以说是“差之毫厘,谬以千里”。




定义解析:


定金”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,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,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,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,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。签合同时,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,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。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;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,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依照约定,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


而“订金”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,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,可视为“预付款”,当合同不能履行时,除不可抗力外,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。


真实案例解析:


市民李女士在盐城市区某楼盘售楼处看中了一套房子,当即交了2万元以表购买意向。然而,李女士在办理房贷时,却发现自己不能按照首套房政策来办理贷款,因此要付60%首付款。李女士觉得一下子要拿出60%的首付款压力较大,就来到售楼处要求拿回那2万元,却被告知交的是“定金”不能退回。


市12315的工作人员前往协调时发现,李女士当时交了2万元之后,拿回的条子上写的就是“定金”。商品房交易中,买家履行合同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,应双倍返还定金,但若是买家不履行合同,根据《担保法》第六十九条,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。


12315中心提醒市民,在购房前做充分的考察,预估到购房风险的存在,避免纠纷发生。同时,开发商则应尽到告知义务,避免购房人在交了定金后才发现房屋的缺陷或因种种原因不能购房,致使发生定金方面的纠纷。


“定金”与“订金”不可忽视的一字之差


根据《合同法》,“定金”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,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。若双方事先无其他约定,如果商家违反约定,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“定金”,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,无权要求商家返还“定金”。


也有的预订合同上写的“订金”,虽和“定金”仅有一字之差,但是区别很大。而《担保法》还规定: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%。而订金作为预付款,消费者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,仍然有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;反之,商家不履行义务亦无须双倍返还订金,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完全无须承担违约责任。


作为房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,消费者在签订预订合同时,必须注意自己交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。除此之外,还应注意合同中的附加条款,不要因为交的是订金就放松警惕,要时刻牢记,买房过程中处处是陷阱,为了维护自身权益,还得擦亮眼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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