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一页|1|
/1页

主题:购房者收房注意事项 住宅质量保证书不能少

发表于2015-11-05

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,总会遇到一些困惑并期待答案。近日,记者就读者购房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答案整理出来,希望对您有所帮助。


  市民王先生:请问商品房在售需要公示哪些证件呢?


  回复:商品房在售需要公示的资料有:五证公示、房屋价格公示、销控表公示、预售方案公示、商品房销售办法、预售办法公示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公示、限购文件公示、维修资金缴存告示牌、节能减排公示、预售资金监管(账号公示、POS机)、代理销售委托书公示。


  市民张女士:收房时应注意哪些事项?


  回复:交房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进行,《房屋面积分层分户测量报告》并非交房的验收条件,根据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,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。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、保修范围、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,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。”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方可交付使用。


  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:“销售商品住宅时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《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实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》,向买受人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、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”


  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“建设单位交付住宅时,应当将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(户内)》作为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的附件,一同交给业主。”如开发企业违反规定交房,您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反映,您也可依据双方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企业违约相关责任,维护您的合法权益。


上一页|1|
/1页